我国法律位阶的学习和了解

最近在做些制度相关的工作,会涉及到法律法规位阶方面的知识,不是法律专业的,确实了解有限,看了些资料,体会到我国法律体系的规范性,还是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内容。

第一位阶:宪法

国家的根本大法,具有最高效力。宪法是制定下位法律规范的依据,我国宪法明确规定,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宪法调整的对象主体是一国的全体公民与国家,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,限制国家公权力。

宪法是制定下位法律规范的依据,我国宪法明确规定,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。

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:”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”。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”。

第二位阶:基本法律(基本法)

是指由专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(注意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)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。例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。

第三位阶:普通法律(普通法)

普通法律和基本法律都统称为法律(狭义),法律条文中使用的”法律”仅指基本法和普通法,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。普通法律和基本法律的区别在于,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。例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。在现实生活中,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一般不会发生相抵触的情况,因此也可以将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视为同一位阶,具有同一效力。

第四位阶:行政法规

行政法规的制定基础为宪法和法律,制定主体为国务院。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、办法、实施细则、规定等形式组成。具体来说,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、系统的规定,称”条例”,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,称”规定”,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,称”办法”。例如《不动产登记登记暂行条例》、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。

第五位阶:省级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

地方性法规,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,前提是不能和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。部门规章,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、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其主要形式是命令、指示、规定等,大多都与经济相关。例如《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》是地方性法规,《网络发票管理办法》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,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是由交通运输部制定,都是部门规章。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看似风马牛不相及,但在处于同一位阶。

第六位阶:地方政府规章

地方政府规章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设区的市、自治州的人民政府(如果是人大及常委制定的,属于地方性法规)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、甘肃省嘉峪关市、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,例如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是省级政府规章,《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》是直辖市规章。

第七位阶:规范性文件

规范性文件,又称”红头文件”,属于政府机关(一般是市县级政府)制定的文件。目前法律上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。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”法律”的范畴,学界目前存在不同见解。

往下层级的就是公司、学校等组织的规定、规章。

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的时候,位阶解决办法是,

(1)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,优先适用上位法;

(2)普通法和特别法冲突时,优先适用特别法;(3)人大优于政府,上级优于下级。通过这张图,可以更直观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位阶关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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