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互联网法院应诉过程

公司网站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传票,原因是转载了某个用户的公众号文章。

起诉状

原告:勇迪(北京)信息咨询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姜勇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10106MA006B6T5P
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 3 号楼 1 单元 11 层 1101-R50(园区)
被告:广西杨振策划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杨振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50300MA5KB2UT86
地址: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西南村委欧家村
联系电话:18607735935
案由: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

诉讼请求:
1.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;
2.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 1000 元;
3.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
事实与理由: 原告经作者陈才源授权,享有该作者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并有权以 自身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。

现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“广西杨振策划有限公司”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,擅自发 布 该 作 者 文 章 《 你 看 到 的 , 只 是 光 环 下 的 清 北 》 ( 网 页 参 见 https://www.zyxiao.com/p/94644 ) , 该 文 章 为 作 者 原 创 ( 参 见 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_beGwUHzO7ZjTt_YCBPSeQ)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条规定,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。第十条规定,著作权包括署名权、 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。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 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
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,原告认为,该行为已经侵犯原作者以及原告的合 法权益,属于侵权行为。现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,支付原告经 济损失以及维权成本支出,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此致
北京互联网法院

勇迪(北京)信息咨询有限公司
2021 年 12 月 2 日

其实是一个案件,被拆分成了14个来起诉

北京互联网法院应诉过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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